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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

图解党纪

稿件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 2018-11-01 20: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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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杭州市临安区湍口镇纪委接到举报,反映湍口村吴某某在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前向该村党员方某某送香烟,疑为王某明选举该村党支部委员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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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纪委当即找到吴某某,但他否认接受王某明的请托,说是方某某家建新房,作为亲戚来探望。但后经查明,方某某家新房早在2016年10月就已经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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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查阅香烟编码、调取监控,发现香烟正是王某明所购。王某明随后交代,为了拉票,他自己或委托亲戚送给同村党员共十条香烟合计人民币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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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违反组织纪律,2017年4月,湍口镇党委取消王某明当选资格,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其他收受香烟的党员受到警示谈话并递交书面检讨。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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